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而证据往往形成于当事人之间交易的过程之中。而证据在所在就是胜诉与败诉之所在,即便如此,却很少有当事人能意识到这一点。单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能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就已经非常之不错了。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收集与组织证据,正是其胜败之所在。
在笔者接触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也相对复杂多变,而纠纷往往产生于事后,如何以时间为轴,反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全流程,笔者认为这是制作证据规格表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而且很多建设工程纠纷往往还不是单纯的施工活动,还可能涉及项目开发的整个流程,施工活动不过是项目开发的某一具体环节而已。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一些认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材料做一简要分析与说明。
1.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虽然招标前签订的合同,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但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一是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如果能够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功能就在于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等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关于招标文件,对招标图纸、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等都需整理,不得遗漏。
3.投标及其附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
4.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5.施工合同(中标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可用来判断“黑白合同”。中标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按照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标合同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此,还需注意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已取消。
6.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含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和指定分包合同(是由业主挑选或者指定项目实施、货物采购的分包商的行为)。
7.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包括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在确定土地使用权时这几个证很重要:土地的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占地证明。这一个证件也与施工合同的效力相关。
8.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施工图纸、设计交底、测绘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等,这些都是做工程造价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进行相应的收集整理。
9.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横道图、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将这些文件收集,可解决工期问题。
10.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开工日期争议是比较多的,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11.洽商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做的补充协议。不同的签证主体,不同的签证类型,不同的签证内容对于签证的效力以及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不同。
12.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包括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这些既会影响工期,也会影响价款和质量,对做下一步的工作,有很好的帮助。
13.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等。在这过程中,对往来的函件,有专章定出来。
14.会议纪要。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专题会议纪要和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一定要好好研读与留存。
15.监理预报。监理预报中有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审价详细情况的描述与工料机的统计,对将来做整个工程案有好处。
16.承包人的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的备忘录和施工日志。在我们实际工程纠纷过程中,可直接提交给鉴定单位或者仲裁庭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17.工程照片及摄像资料。这是对工期索赔很好的还原证物。
18.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包括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申报表,监理和发包人签收记录及发包人批复文件。
19.气象报告和资料。气象报告和资料对应极端天气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和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很重要。
20.甲供设备材料清单。甲供的设备材料和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如果没有及时提供设备和材料,导致工期拖延,就可以提出诉讼。
21.暂估价设备、材料价格、发包人确认单。
22.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等。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的资料(如工资单、订货单、采购单、认价单、合同、发票、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
23.施工单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隐蔽工程验收通常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将下一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过程。而分部分项工程实际上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分部工程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各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对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还需要结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24.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使用书、时间注册表。
26.各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27.建设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是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向承包人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报告。但是需要明确只有形式、内容完备的竣工验收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也并非证明工程质量的唯一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证明实际工期,尤其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竣工报告载明的内容作为确定实际工期的依据。
28.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29.工程结算资料。结算文件是形成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用于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文件资料。这在食物中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承发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书以外,通常还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承包方或发包方单方发出但对方接受的结算承诺函、工程量确认资料、签证、变更、洽商、工程设计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投标文件等可以反映并用于结算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
30.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单。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的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的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是承包人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件。工程竣工完了之后会集中签一个保修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在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内,承包人应是无偿修复的。
约定仲裁有效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仲裁有效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文(商品房竣工验收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64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