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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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凌晨,高某某至莱州市,将韩某停放在该村村委西的白色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给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
2021年7月20日,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货车价值29307元。
2021年7月15日,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福田牌货车已发还失主并取得谅解。
高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南虹律师解答:
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南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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