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民盟中央拟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提案》,其中建议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明确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对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惩戒;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拐卖儿童罪中院管辖标准。
最近一段时间,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呼声持续不断,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针对性的声音。而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无疑既能昭示严惩此类犯罪的决心,又能做到同案同判,实现严惩目的。
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刑罚不可谓不严厉,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比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起点都高很多。即只要触犯该罪名的,一般均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
但不得不注意的是,该罪的第二个及第三个量刑幅度的规定较为模糊,且跨度较大,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适用难题。
如“具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但是究竟何种情形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就可能让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裁判尺度不同、类案不同判等现象。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量刑幅度中,就会出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谁来管辖的“纷争”。
因而,对于同一种情形,有的地方可能由基层法院审理并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量刑,有的地方则可能由中院审理,判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这一语境下,不排除部分地区对犯罪分子“降档处理”,将本应由中级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降格为基层法院审理,轻纵犯罪分子。这种现象既可能让类案不同判侵蚀司法公信,又可能放纵犯罪分子而损害公平正义。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司法机关的着重呵护与特别关爱,拐卖妇女、儿童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又是非常深远和沉痛的,司法机关不应宽宥放纵,哪怕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宽宥。
从这个角度来说,明确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就非常必要。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该罪的具体情形对应具体的量刑。
唯有如此,才能用严格而明晰的审判,昭示严惩拐卖妇女儿童恶行的决心,用类案同判来维护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又生动具体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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