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随着高校毕业季的到来,又有很多高校学子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学位。在当前的学位授予制度中,学位授予程序是其核心内容,也是学位授予的关键环节,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最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采取的方式是票决制。
今年3月,教育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学位委员会应对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以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便可通过。然而,该规定所阐述的票决机制和弃票权处理方式却表述不清。
若对这两个表述不加明确,在实践中还会不断发生如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授予案的情况。
当时,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有21位委员,但在审查刘燕文博士学位时,实际到场16位委员,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最后的表决结果是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票弃权的法律地位及其计算方法等。
首先,“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问题。从字面上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以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基数计算。如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有21位委员,投票时,不管委员是否缺席,仍然以21位计算,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便代表赞成票必须达到11票才算通过。第二种是以到场并参加投票的全体委员为基数计算,如当时到场16人,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意思是赞成票必须达到8票方可。
在刘燕文案件中,校方持第二种观点,而学生的代理人则持第一种观点,从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因此,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对学位授予的结果会产生直接影响,《学位法》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说明,否则“全体”应指全体成员或者代表,就像我国《宪法》第64条第2款所言,“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换言之,不管有多少代表缺席,投票最后的计票结果以全体代表为基数,过半数就是全体代表的一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认为第一种解释是立法的原意,即过半数是指全体委员的半数,而不是实到全体人员的半数。
鉴于目前我国不少学位授予单位对此理解存在多种可能,应该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为法律是不允许通过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来改变立法原旨的,学位授予单位也不能因为方便计票或者利于学位申请者,就采用“全体到会成员过半数”的做法。对该问题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的审核,同时也利于保障学位申请者的权利。
其次,“弃票与计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参与投票的成员应当是该学科领域的专家,也应以学术能力与水平为依据决定所投得的票。但现实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表决时通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存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三种独立的意见表达选项。赞成票表达的是同意议案或提案的内容,反对票用意相反。而弃权票则作为一种独立的表决类型,一般是指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只持中立意见。
针对学位评定过程中应否设置弃权票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存在论文答辩委员会把关论文质量的前置程序设置,所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就是基于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根据相应学位的通常标准形成合格与否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判断和意见,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立场,所以只能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不应该设置弃权票。如果要设置弃权票,就必须在学位法中明确弃权票的计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要求“过半数通过”,根据目前各大学在实践中的操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在进行投票统计时一般只统计赞成票,计算赞成票与总票数或总人数的比例是否“过半数”。在此过程中,弃权票包含在总票数之中,这实际上是把弃权票归入到反对票行列当中了,这种计票方式是不是准确反映了投弃权票委员的真实意愿呢?
一般情况下,一些国际组织在计票时弃权票不含在内,也就是说弃权票相当于无效票,不包括在总票数之中。
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会议事规则》对“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一词的含义所进行的说明,“本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一词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会员,会员弃权者称为‘未参加表决者’”。其《执行局议事规则》也规定,“简单多数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执行局之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为确定多数,仅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委员算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弃权的委员被视为未参加表决者。”这样弃权票与空白票和废票的价值差不多,最终票的统计排除了弃权票的影响,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计票难题。因此,我们建议学位法针对现实中弃权票的操作难题,必须给予说明和解释。
弃权票是有效票还是无效票(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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