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指的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目的在于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归属关系。房屋的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没有办理房屋权利登记的,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可以请求房产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为了避免房产商“一房数卖”或者其他可能使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尽快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更为妥当。
仲裁法解释(仲裁法第十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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