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王某海遇上了一件蹊跷事,他在银行的39000元存款不翼而飞了,而银行却说,这笔钱本来就是银行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的存款去哪儿了?
2003年1月24日,王某海在某银行北坛分理处开户个人活期一本通存折,至2015年12月24日,账户结存余数39000余元。2015年12月25日,某银行以王某海在其处有贷款未偿还为由,将王某海该账户上的39000余元扣划,用于偿还王某海借款。原来,王某海曾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24日、2002年6月29日与某银行下属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在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某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取。据此三份合同,王某海自某银行下属合作社分别借得12万元、5万元、8万元,共计25万元借款,三笔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02年12月10日、2002年12月14日和2003年5月20日。三笔借款逾期后,王某海未能还本付息,某银行对上述三笔借款多次进行催收,但2006年12月22日后一直未再催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海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关系。某银行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储户服务,不能擅自扣划储户的存款。某银行以其扣划王某海的存款系行使抵销权,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的答辩,因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债权应合法有效存在,而本案王某海在某银行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某银行未能提供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所以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法院遂判令某银行返还王某海存款39000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小齐
说法
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不仅种类相同,品质也要相同,双方所拥有的债权应是合法有效存在,是合法的、无瑕疵的。上述案件中某银行所拥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所以不能行使抵销权。此案例提醒广大储户要时常关注自己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一旦发生变动,要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依法维权。毕竟,金融机构行使抵销权并不一定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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