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大家都知道退休的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
但相对于退休,还有一种退职,了解的人就比较少了。
是有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但是很少见。
不要求年龄在60岁,也不要求工龄满15年,但一般人都不符合附加的条件。
据了解,最早关于退职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这条规定是相对于退休来说的,脱离了退休,只谈退职可能我们都看不明白。
什么叫不具备退休条件?
所以我们要看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退休的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我们把第五条与第一条第三款相比较,即得出第五条所说的“不具备条件”是:
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或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或连续工龄不满十年。
我们把第五条与第一条第四款相比较,即可得出第五条所说的“不具备条件”是:
非因工致残。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退职的条件是:
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或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或连续工龄不满十年,且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如果我们认为这是退职的最终条件,那就有些不全面了,还有另外规定需要我们参考。
《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退休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全部都可以按照退休办理。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判断,公务员无退职类别。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退职的条件是:
除公务员外的人员,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或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或连续工龄不满十年,且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虽然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但因为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导致极少有符合办理退职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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