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4月5日进入上海某模具公司工作,任设备维护一职,后双方续签了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4月28日,王某发邮件向公司询问劳动合同续签事宜。次日,公司告知王某,因疫情原因,公司业务量下降,故决定对外承接设备维护业务,也由王某负责,工资待遇等维持不变,但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文本。王某不同意,认为既然要增加工作量,就应当合理调整工资待遇。
公司遂以王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不认可公司的做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增加的业务尚在王某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即便工作量因此增加,亦可通过支付加班费等方式解决,故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维持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
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公司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后才与王某正式商谈合同续签事宜,且公司在磋商时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王某,也未说明具体的合同条款,在此情况下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难全面了解劳动合同续订的全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说明与告知义务。其次,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王某协商续签事宜,应当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
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充分地与劳动者磋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引起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法的磋商程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具体合同条款、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及时准确地说明并告知劳动者。
值班仲裁(劳动仲裁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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