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大部分集体商标是各行各业的协会在注册。比如沙县小吃,佛山陶瓷,淮南牛肉汤就是集体商标,最近多了一个莆田鞋也是集体商标。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此类集体商标登场,这是好事和大趋势,可以促进当地特色产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具体到申请业务来说,注册集体商标没有特别的不同,首先也是要有一个名字,然后先查询下名字有没有机会注册成功,然后准备好以下必备材料,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就可以提交申请了:
1: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这个规则后面再细说。
3:集体成员名单。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为了让您方便的获得完整信息,我们提供沙县小吃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供您参考: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在餐饮服务领域内合法、规范地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共同维护和提高“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服务提供者属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成员。
第三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商标专用权属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成员。
第二章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五条 有关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经营的沙县小吃品种在制作工艺和产品质量上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食品质量和卫生的要求,保证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服务质量。
第六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申请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
(二)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三)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 集体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其服务范围内使用该集体商标; (二) 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 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 在公会理事会或全体代表大会中,讨论决定对违约会员作出处理时有权申辩。
第八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维护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服务的质量和市场声誉,并保证服务质量稳定; (二) 接受“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对其服务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并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
第四章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 组织本组织成员对《“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 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三) 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 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 维护“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专用权; (六) 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送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一条 非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及图形”集体商标服务的信誉,维护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淮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名单:
邓世奇 翟维明 罗维爱 姜承草 陈圣泉 陈兰仙 林英和 王训根 吕建春 卓泽丰 连标有 郑加兰 洪华隆 罗维贺 张万刚 乐相森 林 霞 张 鑫 罗 旭 邓福瑛 谢昌溪 施建辉 官永强 赖标春 胡安唐 朱祖森 林尤盛 朱海青 林传发 姜发增 杨有生 杨发挥 陈阿松 徐永发 郑太宗 · 林绅海 李松华 汤春发 张木清 黄国文 谢火生 王长伟 魏清姬 林永清 张其灶 李德精 陈连华 朱行茂 吴长树 邓盛统 陈志缚 林尤盛 罗灶珠 江德音 张景秋 鲍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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