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我们会经常看到关于出台或修改某某规定,某某条例,某某办法的报道。很多朋友问:这些不都是法律法规吗,为什么它们不叫”法”?它们与叫“法”的又有什么区别?这么多法,发生冲突时,谁的效力大呢?
为了让朋友们更容易了解一些法律条文,今天就给大家简单说一下这些“法”的区别,这也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法律:从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从狭义上讲,它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比如:《XXX法》。
(注:当我们拿它与其它法规等放在一起区分时,指的就是狭义上的法律。)
在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能用“法”冠名的,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要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才能公布。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也就是说,它是除宪法之外效力最高的法。
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它包括:
1: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也就是国务院)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
这些法规一般称谓:条例、规定、办法等。
如:《XXX条例》《XXX规定》《XXX办法》
虽然同为法规,但根据法规位阶的不同,在效力上,要遵循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法规的效力要大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效力又次于“法规”,它包括:
1:国务院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等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规章一般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但绝不能称为“条例”。
无论法、法规、还是规章,当他们发生冲突时,法律效力要依据: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处理。
如果发生了无法判别的情况时,要由各有权部门裁决。比如:国务院。
大家在日常中,遇到最多的是一些法规和规章。那么同为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办法”又有什么区别呢?
条例:它涉及事物的性质比较重要;范围也比较广,大多会全国范围内使用;其内容高度概况;更不会轻易更改,稳定性强;对制定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的限制。
如:行政部门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能使用“条例”。
这也是为什么规章不能称为“条例”的原因。
规定:它涉及事物的性质没那么重大;范围也相对窄一些;其内容比较详细,针对性强;很多时候是对已有“法”做的一些补充或解释说明。对发布机关的地位没有太严格的限制。它强调的是预先(即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
办法:它比“规定”涉及事物的性质还要轻一些;范围规模也更小;其内容更详细,针对性更强;它强调的是可操作性,处理问题的方法。所以,它大多是解释说明一些法在某种情况下具体怎么用。
知道了这些常见法律条文名称的区别,在遇到政府发布一个新法,或关于某法规的问题时,至少可以轻松的判断出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像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老百姓,知道这些基本常识,在生活中也基本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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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主体,仲裁申请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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