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非违约方是否能够继续依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等相关问题,实务界存在不同认知,甚至公报案例中亦曾出现过冲突判决的情况。对此《民法典》对上述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
网友咨询:
甲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本案合同,并主张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违约金4000万元及损失赔偿,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郭守文律师解答: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因具有独立性,从而可以继续适用。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利息,会结合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判断是否支持该利息;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该利息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郭守文律师解析:
为了规避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有关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减少守约方因合同违约金条款设置问题所产生的损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订立中要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违约金条款,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行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可分别设置违约金条款,保障违约金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到解除合同问题。其次,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人全部损失的,当事人可申请违约金同时对不能弥补部分申请损失赔偿,或者守约人可向法院申请调高合同违约金数额。再或者,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充分考虑相关违约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失,设置合理恰当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最后,在设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时可以充分、全面考虑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也不要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违约金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因此,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则会因违反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如何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举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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