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有一些规定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比如:“办法”增加了替他人顶包、出借或者出卖驾驶证消分牟利一次记12分等规定;提高了对驾驶机动车拔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等行为的记分处罚;但也下调了对不按规定悬持车牌、以及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记分处罚;此外,还有删除对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的记分处罚等。
为此,“办法”中关于增加或者上调部分记分处罚、不再需要放置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无需随车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等规定普遍得到好评,但也有网友对下调部分行为的记分处罚表示出不理解和担忧,担心有部分下调的记分项目,会不会变相助长遮盖车牌、肇事逃逸等行为?#普法行动#
我们来盘点一下哪些亮点:
其中,本次“办法”新增一项一次记12分的行为,即“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办法”还新增了两项一次记6分行为,第一项是“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第二项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此外还新增一项记1分的行为,即“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本次办法,调高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罚,比如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
此外,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了一次记3分。
其中,“办法”记分处罚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由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调整为“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此外,下调记分处罚的还有多项,比如: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由一次记12分下调为一次记9分;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一次记12分下调为一次记6分。
“办法”删除了11项记分处罚项目,其中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等。
对于以上的亮点,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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