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已屡见不鲜,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小陆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2020年12月,69岁的唐某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去街上购物。14岁的小陆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不小心追尾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三个十级伤残,于是唐某一纸诉状将小陆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投保时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然而在事故发生时,小陆只有14周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电动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并没有注明,现无理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保单全额2万元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小陆承担。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陆只有14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公路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小陆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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