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监督全面追责治理固废垃圾“不打白条”
最高检发布23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探索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先予执行程序,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方式,为固废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通过先予执行治理“垃圾山”
2007年1月起,李某强担任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管理者,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达到一定高度后用浮土压平,再堆上垃圾。至2016年处理厂被责令停业,近10年形成“垃圾山”,倾倒区域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后,广州两级院成立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在调阅刑事证据材料基础上,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实地丈量和无人机航测等措施开展调查,判断垃圾数量、污染程度、造成损失远超违法行为人供述。
花都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场地恢复至基线状态需修复费用8425.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对卫某垃圾厂、李某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强名下全部财产1000余万元。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花都区检察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5个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及时启动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历时3年,清运固废及固废污染土壤170多万吨,清理渗滤液2.6万余立方米。基于当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修复,法院采纳广州市检察院先予执行意见并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两被告名下财产支付修复费用。
广州市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卫某垃圾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评估费等共计1.31亿余元,李某强在企业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查封财产已全部划扣、拍卖用于支付修复费用,两被告登报公开道歉。目前,涉案场地垃圾已清除完毕,基本实现复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诉前采取措施冻结被告资产,确保判决“不打白条”;通过督促当地政府先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场地整治,探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程序,保障环境修复执行落实到位。两级检察院一体办案,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案件同步审查、证据互通转化。
全面追究进口“洋垃圾”责任
浙江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等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为安徽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公司)进口铜污泥138.66吨。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后滞留港区无法退运,海关代为处置手续繁杂,固废持续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等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线索,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立案调查。涉案固废进口单位在浙江,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在安徽,三分院分别走访调查后,决定将购买固废的郎溪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源头性治理固废进口。
三分院认为,四被告在购买和进口固体废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铜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没收,无法退运,根据相关法规应作无害化处置,四被告连带偿付无害化处置费用105余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郎溪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机关认为,固废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者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处置费用执行到位,涉案固体废物得以处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将实际进口“洋垃圾”者列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全面追究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污染者对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加源头企业违法成本,彻底打击非法进口“洋垃圾”牟利行为。
推动行政机关清理建筑垃圾
自2010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道路两侧长期违法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形成渣土堆,严重污染周围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后立案。经查,涉案地块开始堆放建筑垃圾时,不属于呼和浩特城区范围,也非建筑垃圾规划堆放处。该地块2015年划入城区范围,建筑垃圾渣土堆一直没有相关部门清理。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职,及时清理该建筑垃圾渣土堆,并加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进行全面严格监管。市城管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建筑垃圾系2015年之前形成,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时间,不属于其监管职责,此后未形成新的增量,该局已履行了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多次现场跟进调查,查明行政机关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赛罕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城管局认为,该局既无职责也无能力对案涉渣土堆进行清理,且已在综合整治建筑垃圾渣土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检察机关认为,案涉环境污染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明确了市城管局监管职责,并未对建筑垃圾的形成时间做出限定,执法机关不能擅自对监管职责做出“限缩解释”。市城管局提及“做过大量工作”,恰恰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市城管局具有清理案涉建筑垃圾渣土堆的法定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积极履职,监管不到位。判决责令市城管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建筑垃圾违法堆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邀请40余名县处级行政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将庭审作为“法治公开课”。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就案件执行问题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目前,该建筑垃圾渣土堆已列入市区环境整治规划,开始有序清理。
【典型意义】 环境问题形成历史遗留损害确实无法确定担责主体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能对公益损害以存量和增量区分履职范围,不能以环境违法情形发生时间早于其承继监管职责的时间为由拒绝履职。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提升了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
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民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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