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关于其他民事权益兜底保护的意义
1、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的兜底性条文。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限于本编明确的权利,还包括《民法典》各相关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些权利是广为人知、社会认知度比较高且民事主体行使频度较高的权利,而有些权利则由于其复合性及与其他权利的相似性,现行法律尚未赋予其确切名称,对于这些权利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民法典》的概括性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扩张就会困难重重。
2、《民法典》在本章中对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民法典》不可能通过列举的形式实现对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权益的保护。《民法典》通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一条款,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同时也起到了对各相关编及单行民事法律中民事权益的统领作用。
3、就该条的立法目的而言,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利益,极大地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得《民法典》真正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言书”。
4、此次《民法典》编纂将其他民事权利与利益作兜底性保护,从完整意义上达成了《民法典》总则编对于民事权利“抽象提取公因式”的目标,为各相关编中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避免了法律漏洞,也为将来确立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几种类型
(一)性权利
在民法层面,民事主体的性权利尚未特别明确规定,但民事主体享有性权利是应当得到确认的。所谓性权利,是民事主体的性自主权,即民事主体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二)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尽管不再享有权利,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保护。《民法典》总则编中虽未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明确,但通过本条的兜底性规定可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涵盖其中。
(三)经济利益
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利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
(四)环境权益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环境品质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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