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此之前,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有些案件的诉讼时效甚至只有一年,现在变为三年,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的期间更长,更加有利于权利人维权。
2、诉讼时效只有同时满足权利人知道权利被损害以及权利人知道具体的义务人时,才开始起算。如果权利人只是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但是,却不知道应当向谁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诉讼时效并没有开始起算。这在一些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谁侵害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举个例子,权利人的车辆被路人刮花,但是权利人却不知道具体是谁刮花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无法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此时如果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很显然,只要侵权人没有被找到,那么最终权利人的权利很有可能就会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如果权利人的权利被损害已经超过20年,即使这20年权利人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不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但是随着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经过,无论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起算,权利人的权利均已丧失法律的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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