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满足下列的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借款人退一赔三。
1、 借款人为个人,即自然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而该《办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制定的,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自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 银行、支付机构欺诈借款人,具体表现:
(1)故意隐瞒收费项目,侵犯借款人的知情权;
(2)贷款搭售保险、担保等,以此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侵犯借款人的选择权;
(3)互相串通,利用技术手段和优势地位,对借款人银行卡资金实施强制扣划,侵犯借款人的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
(4)虚构电子签名事实,制作虚假合同,以此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利息范围之外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5)价格欺诈,玩数字游戏、文字游戏,将名义费率压得很低,但实际费率惊人之高;
(6)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
3、借款人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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