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
“自己没时间打官司,又不懂法律
除了律师还可以找谁帮忙?”
今日知识点——“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可见,代理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定代理,直接由法律依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另外,法定代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指定法定代理。
1.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认:
第二类是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今日重点,委托代理
上法条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见,有三类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每一类,具体又要符合什么标准,提供什么材料呢?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 律师。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 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代理的区域范围不同。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 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2.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社会团体即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人,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
一、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④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⑤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⑥收取报酬的;
⑦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⑧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⑨存在《意见》(六)(七)(八)情况而被省高院备案记录的;
⑩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二、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如此密切的当下
发生纠纷的主体也会有外国人
他们想要委托代理人在中国打官司
需要办什么手续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简而言之,外国人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次,也可以委托本国公民、本国律师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那么
需要怎么准备委托材料呢?
1
境内委托的情况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
境外委托的情况
1.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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