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系指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1)产品责任
系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应由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以及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构成要件:
产品须有缺陷:缺陷系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法定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制造装配缺陷、营销缺陷。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其他免责条件:受害人过失、在有警示说明时,非正常性使用或错误使用、使用过期的产品
(2)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系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害通行物和林木由于存在缺陷或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基本特点:
危险源均与不动产或土地或房屋有关;
责任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即物件的保有人承担责任。
法定类型: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林木致人损害的责任
堆放物、遗撒物致人损害
(3)高度危险责任
系指我国立法予以特别规范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和掌控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危险事故的发生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是一种合法行为
作业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
损害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基本抗辩事由是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为例外;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免责或减责事由是,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危险活动区域或危险物存放区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侵权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系指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向人类生存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以及噪声、恶臭等其他有害因素致人损害的行为。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有污染环境行为
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其他免责条件:如战争行为、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系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动物是没有理智但又有生命的物,即使主人严加管束,也难免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因此动物属于危险物。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而且对动物饲养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增强防范,以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构成要件:
致人损害的动物须是饲养的动物
须有动物加害的损害事实
须有损害后果
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因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系指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或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归责方式
构成要件:
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的,是机动车在道路运行和使用中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或是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
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事故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要考虑过错因素
(7) 医疗损害责任:
系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致患者人身或其他伤害,由医疗机构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须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患者受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损害
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
免责事由: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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