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讨回经济补偿提起劳动仲裁,不曾想企业主为了躲避缴纳经济补偿金直接把注销企业了。
那么,是不是企业被注销,任何信息就无从查起?是不是企业被注销,员工就无处索要欠薪?让我们一起看看苏州市姑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怎样处理这样一起法援案件的。
案情回顾王某原为一个体工商户员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久前,因与顾客发生争执,被老板江某借机辞退。原来,因为经营不善,该个体工商户已面临关张,员工陆续走人,王某是公司最后一名员工。为了赖掉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个体工商户老板在和王某协商工资补偿期间,直接将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向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企业已被注销,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出手相援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王某的材料后,当即指派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匡燎原律师代理此案。
匡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认为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因为该公司从个体工商户注销,需要以老板江某为被告到法院起诉,并提交王某与被注销的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否则江某依旧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在准备诉前材料的过程中,匡律师发现王某的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极其不充分,他只知道老板江某的姓名,对于江某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等关键性信息一概不知。没有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只有江某和他的个人微信转帐记录。
面对这几乎空白的证据材料清单,匡律师仔细分析后,先去调取登记注册内档,但由于企业已注销,未果。接着又追寻线索查找企业档案,终于找到企业注销的时间及老板的身份证号,以此确立了去法院立案的被告主体信息。再协助王某整理出微信工作记录、工作照片、工资转账记录及有王某名字的员工提成表照片等证据。
保障权益
在匡律师充分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工资金额证据、被告身份信息、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注销证明等材料后,在法院顺利立案并如期开庭。庭审前,承办法官进行了调解,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调解未果。庭审中,被告坚持否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虽对入职时间无异议,却坚称原告系临时工,有活就来做,做一单结一单;对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均称不是自己的微信号,但又提供不出与原告聊天和转账记录的其他微信号;离职原因坚称自己没有让原告走,是原告自己走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且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然而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的辩驳并未被认可。法官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达5个多月之久,被告按月支付工资,平时工作中受被告管理,接受工作安排,有事需请假,上下班需打卡,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被告江某须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18元,经济补偿金2450元。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较之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
其一、被告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在处理与劳动者关系时处处设陷,蓄意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其二、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非常便利,案件在仲裁期间,由于被告将个体工商户注销导致主体不存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大部分此类案件劳动者由于不知道从何查询经营者身份信息,很可能自认倒霉,就此止步;
其三、相比于被告,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明显缺乏劳动法知识,面对庭审中被告的不实陈述,无力反驳。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者常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若证据不充分,败诉风险大。
法律是公平的,司法是公正的。
本案中,被告机关算尽想要躲避赔偿经济补偿金,原告本愿意调解此案,被告却因为自认有所准备,拒绝调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万余元。
主管:江苏省司法厅
主办:江苏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
编审:邱仕兵 编校:黄韬 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