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设单位往往依约定扣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维修保证金,也就是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以该笔保证金作为工程维修费用使用。那么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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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是怎样的?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答: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有:
1、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2、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析:
履约保证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选择性: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也可以选择不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独立性:履约保证金一般并不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而是独立于工程造价,专门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笔资金。
比例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践中,其比例为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且不应超过10%的最高限额。
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担保承包人在约定的工期内按照约定的质量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因此,当承包人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给承包人,且一般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返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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