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使用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一颗门牙断掉。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二倍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记者7月7日了解到,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3万多元。原告王女士表示将提起上诉。
原告王女士:倒入温开水 喝水时杯爆炸
今天上午,原告王女士带着帽子、口罩和墨镜出庭,没有坐在原告席,而是坐在了第二排的旁听席。王女士代理律师称,2016年6月20日,王女士在被告西红门店,花3.9元购买了斯黛纳(STELNA)品牌透明玻璃杯。该产品的介绍称“由钢化玻璃制成,十分坚固,耐摔耐热”。
原告说,2017年5月20日凌晨,王女士起床喝水,向该玻璃杯中倒入常温白开水,举到嘴边时候突然发生爆炸,王女士被炸晕倒地,门牙断裂。
原告称,王女士当天去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裂伤,牙外伤等,下唇伤部缝合4针。“王女士自己从事珠宝设计工作,这次事件导致自己对水晶、玻璃类制品有了恐惧心理,无法工作,且王女士相貌损害巨大,心灵和生活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原告说,事发后王女士多次联系被告,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另经查证,被告的玻璃杯至少发生过6次自爆事件,造成多人受伤。被告明知该款玻璃杯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构成消费欺诈。
“请看这是涉案玻璃杯爆炸后的碎片,这些碎片都有着锋利的边角,这不是钢化玻璃杯,或钢化的程度不够。”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物证,“宜家在王女士受伤事件后曾在其官方微博公开声明,钢化玻璃制品有一定的自爆率,为什么宜家没有对消费者就此严重缺陷进行危险警示?”
王女士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9元,并双倍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被告宜家:表示同情 但原告漫天要价
“我们在发表正式答辩意见前,代表宜家向王女士的受伤表示同情,不论王女士什么原因受伤,是否与被告的产品有关,我们从人道主义立场,都表示深深同情。”话锋一转,“但由于王女士漫天要价,无法协商解决此事,在今天的法庭,我们需要查清原告的产品是否从被告处购买,杯子自爆原因和王女士受伤的因果关系,以及有没有质量问题和赔偿的依据。”
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杯子是西红门宜家购买。被告称,原告没有证实销售关系的发票和收据,“从我们的调查看,2016年6月20日,宜家售出了28件斯黛纳玻璃杯,为三名宜家会员购买,三人都和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伤害是涉案玻璃杯造成的。假设杯子是从被告处购买,那么需要调查杯子是王女士受伤的原因吗?”被告的第二点答辩意见是,“事发当晚的情形,只有原告一人的口述,没有客观第三方的验证,我们客服人员曾对现场查看,记录均为‘顾客自述’,没有办法证实当时发生了什么。”
在第三点答辩意见中,被告认为,涉案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事发后,我们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结果显示杯子符合质量标准,在200度的温差内,杯子都没问题。涉案杯子自2014年10月1日起售,到现在销售量达61万多件,但除了王女士外,没有第二起自爆伤人的投诉。”
被告基于上述三点,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法院:原告要求被告二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女士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供的玻璃碎片照片、就医时对其病情的陈述及具体伤情,还有宣家家居公司客服在事故发生当天查看现场情况后出具的说明,以及此后双方沟通协调和赔偿方案的协商,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家居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但大兴法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家居公间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王女士要求宜家家居公司二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三元九角、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3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记者从原告王女士处获悉,她对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宜家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宜家在应该知道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还继续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她将于近期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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