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认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公司手上,所以有些时候就算公司降低一些工资待遇,员工仍然只能无奈续签,然而实际上,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事件回顾】
2015年7月,小慧(化名)毕业后与上海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
2018年6月,公司通知小慧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小慧工作表现一般,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届时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让小慧尽快进行工作交接,1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
小慧接到通知后,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可能存在出入,仅供法律研讨)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且如果公司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员工每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未满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补偿数额:小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后)×3
【例外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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