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个诉讼概念在学习中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今天我们就来重新认识一下,并将他们做一下区分,以便大家更准确的理解他们。
首先上述四个概念的排列顺序我是从诉讼程序进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的。即正常情况下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首先要进行审查,然后裁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这样的诉讼程序进展情况,依次出现后面三个概念。
区分之前,我们先认识一下各个概念表示什么意思。概念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他们。
(1)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2)驳回起诉是指法院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行为。(属于程序性问题)
(3)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于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从而作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
(4)驳回上诉实质上是驳回上诉请求,即对二审中上诉人提起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的处理,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作出的驳回上诉请求处理。
通过对于上述四个诉讼概念的认识,我们做一下总结,即四者的关键区别。
首先,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均属于程序审查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上诉均属于实体审查问题,即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
其次,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救。即后者是在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当受理但已经受理是作出的补救,在案件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之前驳回其起诉。
最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上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于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处理,不同在于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前者是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对于问题的处理,后者适用的是二审程序。
好了,今天就对上面四个学习中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一下整理,后续问题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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