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中除了主刑之外,还有附加刑,那么对于附加刑,其含义是什么呢?附加刑能独立适用吗?接下来华律邀请胡锐谨律师为您解答。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驱逐出境是刑法单独列出来一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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