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食品经营许可的服务窗口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受理人员接收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许可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根据有关情况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重点对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该环节7天内完成。
4、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该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5、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6、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7、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快递送达。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
四、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需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布局图纸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窗口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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