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现实情况下究竟探亲假如何休?而供职于民企、外企的年轻人如何休假?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进行深入走访。
探亲假如何休?
各单位实际做法不同
1989年由湖南调往江苏工作的谢女士告诉红星新闻,由于自己所在的是国有大型化工企业,探亲假落实得比较好,“从1989年到2000年前后,几乎每年都会休探亲假回家探亲。”
进入2000年以后,探亲假则越来越少被提及。
在铁路系统工作的一名职工告诉红星新闻,虽然他们单位仍保留探亲假,但很多时候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休满。江西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们单位的探亲假包含在年底的集中休假内,单位正在落实年休假。
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芦先生表示, 他们单位统一施行的是年休假,对于父母在外地的单身职工,可以每年报销一次来回火车票,“而且是硬座的,也就这点探亲福利了。”
按照目前规定,由于探亲假仅适用于“体制内”职工,而对于广大民企、外企工作的年轻人而言,探亲假也许只是一个传说。
各地执行探亲假有所不同
广东曾把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我国的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时任劳动部部长的马文瑞在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中称,在全国2400多万职工中,据估算约有6百多万人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由于目前还没有实行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因而不少职工感到缺少同家人团聚的机会……为了适当地满足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的要求,鼓励职工尽量不带或少带家属,鼓励已经进城的职工家属回乡生产,减轻城市住房、交通、消费品供应等方面的负担,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回家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等假期前后出勤率正常,以及避免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现在有必要先制定一个全国统一实行的职工回家探亲给假的办法,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将来进一步过渡到建立更完善的年休假制度。
1981年,国务院于修改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享受探亲假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后,各地还对探亲假出台了实施细则。如北京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职工家在本市,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但已按本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的,即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江苏省的实施细则中提到,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广东省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在这个规定中,原来只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此外,多地还出台了照料老人“灵活休假”政策,如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该文件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
山西、甘肃等省给予父母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提供每年不超过15天的带薪照料假。河北省提出,在“敬老月”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倡老年人的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孝敬、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探亲假的起源:
过去夫妻分居情况很多
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向红星新闻表示,探亲假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王琪延告诉红星新闻, 那个时候年轻人毕业后多由国家分配工作,很少自主选择,夫妻分居的情况还是蛮多的;另外当时的交通通信设施远不如现在,所以专门设置探亲假有当时的现实需求。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那些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表示,探亲假在制定时,有它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如果现在将探亲假范围扩大,“看起来是公平了,但实际上可能做不到。”
在1995年5月1日前,我国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即一周只有一天的公休假日。
“由于时间太短,当时的人们很难利用公休假日探亲。”北京某文化创意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先生说。
他告诉红星新闻,1995年后每周的单休变成双休,再后来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和各种小长假,加上交通越来越便捷,所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个因素就不存在了。此外,由于年轻人就业自主选择性越来越强,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也越来越少。
建议:
呼吁对带薪休假标准加以详细区分 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权益
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的设置,无论从时长和功能性上,还是执行的难易程度上,它其实是替代了探亲假的设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表示。
北京某文化创意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先生则算了一笔账,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5天年假,加上前后两个周末,前后可连休九天;工作十年以上者,前后可连休16天;工作二十年以上者,年假加上周末,前后可连休20多天。
“任何假期的设置它都应该有一个基础条件。如果它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后续的假期设置也应该与这发生一些变化,否则就成浮在云上的东西没法落地。”他说。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建议,现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时应考虑不同企业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商户的职工,应该加以区分。
他举例,比如一个小饭店雇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40多岁了,连续续工龄加起来有20年,按照规定,他每年有15天年休假。
“如果这个人在小饭店工作了二十年,他每年休15天的年休假,于法于情于理说的过去,但如果他在别的单位工作了18年多,在这里刚工作两年不到,就让他休15天, 我想社会上现实生活中不会有这么良心好的小老板,不顾自己的企业的正常运转,给他放15天假开工资,另外去雇一个人来顶15天的缺。”
苏海南认为,现实情况中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难,特别在小微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这一问题尤为凸显,既与这些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状态不稳定、经济承受力不高密切相关,也与一刀切的年休假标准相关。
他建议,国家在制定或实施带薪休假标准时还是要区分大中小微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分类定标准,然后按相关的分类标准去严格执法查处,这样做于法有据,于情于理站得住,这样就既能够保障体制外的职工应有的休假权利,又不至于把这些体制外的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一下给“吓死了。”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随着“刘易斯拐点” 的到来,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想要留住人才,吸引劳动力,企业必要的福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休假制度,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他提醒劳动者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一旦用人单位不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时候,应该通过行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外,他还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悉,全国多地已对拒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也不给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将进失信单位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休假标准应与时俱进
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明确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对此,王琪延表示,这实际上从制度上把权力交给了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时间。“比如说从事航天工作的,到发射期间怎么休息?到发生完之后再休息,这样做了一下变通,带来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的提高。”
“随着时代的进步,劳动者休假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王琪延表示,随着新兴职业的不断兴起,工作方式的不断变化,国家在假期设置上不应再将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国企还是非国企作为区别标准,而是应更多考虑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等因素,让休假成为每个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制度福利。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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