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犯罪构成
一、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二阶层体系 |
立 |
破 |
客观违法阶层 【事实判断】 |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
主观责任阶层 【价值评价】 |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
1、客观违法阶层:行为主体、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客观要件的具备说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如果存在客观阻却事由,则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2、主观责任阶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则表明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但如果存在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则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
二、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首先判断客观要件,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必须对法益产生实害或者危险;否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在客观阶层就没有违法性,此时不必进入主观责任阶层的分析。如: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开枪,周围没人。
三、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四、两阶层体系VS四要件体系
德日现状: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不适合我国现状)
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有罪无罪)
一)大前提
1、大前提的范围:认定有罪无罪的唯一根据是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2、大前提的种类(分则罪状由一个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记述的/规范的 |
记述的:描述事实,如“伪造或变造” |
规范的:价值评价;如“淫秽”、“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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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不成文 |
成文: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不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264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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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消极 |
积极: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如“司法工作人员” |
消极: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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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观 |
客观: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
主观:故意、目的、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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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表面(虚假) |
真正的: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绝大多数) |
虚假的: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界限要素) |
二)小前提
事实认定属于诉讼法和证据法的问题,刑法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常结合交通肇事罪)
1、适用领域: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
2、存疑的情形:有罪与无罪,认定为无罪;重罪和轻罪,认定为轻罪;重罪、轻罪或无罪,认定为无罪
三)正确推导
1、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例: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罪只能用自然人构成)认定为单位的合同诈骗罪就犯了颠倒大小前提的错误;此时上下游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对单位中实施了贷款诈骗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定洗钱罪,显然不合理。
2、符合性判断:小前提满足了大前提的要件(符合性不等于一致性)
3、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循环使用三段论造成的现象,即一个行为(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想象竞合具有明示功能,对一个行为侵害的法益事实不能遗漏评价;也不能重复评价,因此处罚上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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