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李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花园小区,从事钢筋工作。8月21日上午,李某在扎钢筋的过程中右拇指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11月,某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构成工伤。
2018年12月,李某与某建筑公司达成私了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3万余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李某不得要求后续任何赔偿。
2019年1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李某被评定为伤残九级。2019年4月,医院出具伤情报告,预计李某后续取出内固定费用约两万元。另查明,建筑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
李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工伤待遇,均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签订了赔偿的调解协议,但该协议签订时,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尚未作出,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建筑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补足与李某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判决对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保险待遇的要求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一、工伤发生后,签订私了协议是合法的纠纷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发生工伤纠纷后签订私了协议是合法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私了协议的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则可以主张相应权利。
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或者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本案中,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便签署私了协议,致使自己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与单位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增加了维权成本和时间跨度。
三、签订私了协议的注意事项。
建议协议签订前申请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将工伤事故进行定性,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鉴于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待遇,因此,在协议签订前,建议员工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赔偿的项目范围、具体类别,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至第43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放弃其余权利之条款,如本案中出现的“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李某不得要求后续任何赔偿”类似条款,应谨慎签署,避免对己产生的不利影响。
医疗纠纷赔偿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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