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实名举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血液活动等17种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并查处后,拟将按照线索等级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奖励办法于2020年6月22日至7月21日在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必须实名举报 核实查处后给予奖励
办法中所指的医疗卫生举报,是指举报人通过12320卫生健康热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进行举报。
要获得举报奖励也有几个条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其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掌握。此外举报事项要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妥的,平均分配。对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和义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以及匿名举报等则不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分为三级 最高奖励一万元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监管职责按照举报案件奖励等级、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按不低于500元、300元、100元奖励。
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六)非医师行医;
(七)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八)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九)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十一)组织、从事代孕、非法采供精子、卵子活动;
(十二)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血液活动;
(十三)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十四)非法倒卖医疗废物;
(十五)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排放;
(十六)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十七)其他涉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举报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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