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B公司与A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工程总承包给A公司。A公司进场开工以来,由于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及承包款,致使工期严重延误,且该公司将劳务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无继续施工并履行合同的痕迹。为推进项目进展,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以各种方式向A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B公司支付A公司余下工程款等;
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损失;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移交施工场地及工程资料。
律师分析:
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没有约定异议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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