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案由规定快速提升法典化体系思维
本文仅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探讨学习起点和主要依据,不涉及行政案件案由。从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历经五次增减嬗变,主要原因当然是基于实体法的变化和程序法的调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的确,案由规定本身的功能发挥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但是,从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出发,若能正确认识它的作用和意义,并能准确把握它的结构和逻辑,则可以按图索骥,收事半功倍之效,不至犯方向性错误。笔者接触过很多律师同行,很少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真读过三遍的,能够烂熟于心或信手拈来的就更是屈指可数了。而且,还有一个很令人纳闷的现象,即便有人阅读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居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略而不读或是快速浏览,只是将阅读重点放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种现象实在令人有买椟还珠之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对案由设置的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规则详细说明,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这种纵横交错的序列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其专业分工所限,不可能从事或精通各种案件类型,但是,对于自己不熟悉或不深耕的业务如果盲化到过分无知的程度则十分有害自己的专业和个人形象。正确、强力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有如下之功: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所有案件类型几乎囊括尽收,某一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请求权基础在名称中已高度提炼。熟稔之,面对突袭式的客户咨询不至茫然无措,张口失词。其次,能够清晰认识到案由规定永远是一个开放式体系,不是闭合结构,案由不可“强分”,亦不可“强套”,《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几经嬗变修正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前述《通知》也指出,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明乎此,可以迅速正确确定诉讼请求或是以此形成有力抗辩。有例为证,甲小区业主委员起诉乙物业公司和丙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和丙将其收取业主的住宅维修资金300万元全部移交给原告甲业主委员会(背景事实是丙开发公司收取的住宅维修资金因主管部门原因一直未能移交住建局代管),原告书面起诉状载明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就此,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诉状列明的案由是业主共有权纠纷,但该案由是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而被告与原告并非共有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出售企业将依法收取的住宅维修资金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此节事实中,是一层行政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住宅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又是一层行政法律关系。本案实际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直接将住宅维修资金移交给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案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以上案例中,原告就是没有准确识别案由所涵盖的正确法律关系,导致诉讼起点、方向错误。
再看一例。原告马某其子因受雇于李某在田间往车上装菜,司机田某举起金属杆误触高压线,致使在车旁作业的马某之子当场被电死。原告委托律师起诉雇主李某、司机田某,委托人亲属提醒原告代理人,应同时列国网电力公司为被告,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损害赔偿实现。但是,原告律师拘泥于本案应当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果列国网电力公司为被告,那案由就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无法同时按两种案由起诉。在此问题认识上,我们认为原告律师并没有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不论列谁为被告,马某之子致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不可因适用案由而强分案由,同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作为并列的第三级案由并列于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之下,所以本案适用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就可以逻辑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至于拘泥纠结于某一具体案由使重要的义务主体漏列,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本案原告之后更换代理人以上述思路起诉,最后圆满求偿。
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0条指出,“要牢固树立法典化思维,确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编之间关系,充分认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规则”“一般与特殊”的逻辑体系,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核心要义,避免断章取义。全面认识各编的衔接配合关系,比如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作用,对于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具有适用效力。”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典化思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会纪要》中使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表述,这就说明,从法院审判工作角度,从法律适用层面,正确的思维方式及其重要。那么,法律服务作为一个“服务产品输出型”工作,就应当以此标准实现同频共振,达到无缝接驳。民法典的法典化思维,本质上是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虽然大法官早有名言在先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逻辑”,但我却认为,法律的起点在逻辑,终点在经验。一般而言,遵循形式逻辑思维,找到作为大前提的规范本身,而规范大前提的寻找,又必须理解法典中的概念和由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仅靠直觉、靠经验、靠想当然的理解规范意义,或者对法典的概念、体系不清楚、不明了,那么寻找前提就会失败或者得出的前提就不会精准。实体法如民法典自成系统,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亦是如此,但是一部实体法和一部程序法(规范性文件之谓,非正式意义法律)之间强烈呼应,关联度极强的,那就应该是《民法典》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了,事实上,历次案由规定的修正皆因实体法发生重大变化,本次案由规定大修也是因为民法典的辉煌登场。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和修正并没有引起案由规定的大幅变化。所以,我们认为,理想的民法典的学习应当是不断往返于《民法典》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间,相互验证,彼此嵌入。比如,在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时,就应当同时思考《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哪些法律条文。如此长期练习,必然会习得入于其内,出于其外的严密逻辑思维,不会见木不见森林。
法律适用是从逻辑思维到经验法则的无数次的推移和置换,而形式逻辑总是从概念出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名称就是从实体法里高度抽象的,有不少人误认为法律适用只发生在实体法领域,而程序法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案由的选择不正是程序性规范的适用吗?当然,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性为程序性规范并不十分准确,有人必然会有异议,那它当然也不是实体法规范,因为它并不直接规定法律责任,说它是实体法适用指引似乎更合适一点。强行分类就会陷入逻辑的泥淖,分类只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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