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定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及其适用对象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一般近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没有规定特殊时效期间的,均适用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的“特殊主体”。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比较,有两点不同:
①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时效期间比较长。如《民法典》合同编,即《民法典》第594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短于《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3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②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到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1)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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