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以下几类:
权利能力
权力能力,又称为权力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可以做不同分类:(1)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2)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②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其差别有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人身(存在争议)、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其最主要的条件有二:①法律规范②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包括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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