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认监委对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8月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认监委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认监委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认监委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认监委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五)》(认监委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六)》(认监委2018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产品类别共46个,共涉及1136种产品。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二、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来源: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员会 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员会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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