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伴随着历史难遇的特大暴雨,2021年7月20,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在河南省进行的免费法律咨询会正式收官,谨借此机会,对奋战在一线的救援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是你们挺起了民族的脊梁!
在本次咨询会上,律师发现河南省部分地区的征收项目中不乏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法律适用相互混淆的现象,所带来的结果可能是补偿利益的直接减少,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遇到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和你一起了解相关内容。
对于土地的归属,我国《宪法》第十条作出了明确区分,即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地的性质不同,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概括而言,国有土地本身即属国家所有,征收时主要考虑的是对于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虽受限于房地一体主义,但对于土地的价值考虑远不如房屋价值。而集体土地征收直接涉及权属的变更,并且直接影响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故而包含更多的人身属性,因此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会更多考虑被征地户的生活保障和被征地土地的价值,而地上房屋价值则非为重点考虑对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的房屋征收流程一般包含:立项和摸底调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补偿方案论证后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将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选择征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规,征收集体土地需要遵循严格的报批程序,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机关批准,具体的程序一般包含:发布拟征地公告→确认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批前)→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修改、报批、再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责令交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施行,该程序可能有较大改动,提请读者注意。
混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地程序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的观点,混用法律法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来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可能直接面临征收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至于混用征地法规具体的法律后果如何,因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相同,需要结合案件自身具体情形来综合加以考虑,为此,律师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才是更好的选择。
强制拆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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