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制度设置的基础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目的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实践中,案件往往纷繁错杂,关于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否定前诉的诉讼请求需要结合实体法进行判断和分析。管仲碧溪欠欧阳美珠1000万,后管仲碧溪将自己名下仅有的房产以500万元卖与司马夏春,管仲碧溪再无其他财产,欧阳美珠得知管仲碧溪和司马夏春系表姐妹关系,认为管仲碧溪在故意逃避债务,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管仲碧溪和司马夏春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变更登记,将房屋恢复至管仲名下。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欧阳的诉讼请求,欧阳以管仲碧溪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司马夏春知情为由,请求撤销管仲与司马的房屋买卖合同,问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涉及合同无效与撤销权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律并未明确此种情形是够成立重复起诉。《民法典》中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进行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虚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均是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可以对损害己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既可以针对当事人意思不真实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8条、541条行使撤销权,由于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后果是,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由此可见,合同无效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殊途同归,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综合上面案例,欧阳美珠第一次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管仲碧溪和司马夏春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变更登记,将房屋恢复至管仲名下,这是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后面欧阳美珠提起的是撤销权之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最后目的都是希望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管仲将房屋卖与司马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属于重复起诉。
以上是一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之诉与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标的完全不同,请求权基础也不相同,前诉基于因此属于新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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