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是一种持票人可以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可以流通转让,具有文义性、无因性等特征。《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根据《票据法》第17条及《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时效期间包括对出票人的权利和对承兑人的权利,都是自到期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但对出票人的权利除外,即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前面所说的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出票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同样,对出票人的再追索权依然为2年。《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再度明确,前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即是指票据时效,即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该期间较之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短得多。且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后意味着实体权利的消灭,这是与诉讼时效中只消灭胜诉权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的最大的不同。所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持票人疏忽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已过,票据权利很难得到救济的情形。
如果票据权利人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丧失了票据权利,该如何救济呢?
鉴于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相牵连,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票据法》设计了特殊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给持票人提供了补救机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这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与票据关系相关联的一种权利,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票据法》规定的得到特殊保护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救济途径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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