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从最初颁布到现在已经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全文主要作出了3个方面的变动,分别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确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条件。本轮《公司法》修订,将强化企业的自律和政府、行业等的监管责任,减弱对资本信用的依赖。
一、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最新《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其二,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1、《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1)涵义: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点:
a)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五十人以下;
b)股东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c)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d)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e)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
2、股份有限公司
(1)涵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点:
a)公司发起人有一定的人数限制,2~200人;
b)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c)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d)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目前公司法中已经不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限制,也不再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以及出资比例,相较于原来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较为严格,这些事项可以由公司自行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二、公司法最新修订后有了哪些变化?
1、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收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2、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
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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