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概念,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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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关于诉讼保全都有哪些相关问题呢?
1、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间有要求吗?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4、上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5、二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托一审法院实施吗?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6、在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托原审法院实施吗?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7、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吗?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8、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吗?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9、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1、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3、诉讼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14、诉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办?
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15、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现货、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6、法院对担保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吗?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7、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吗?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8、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19、谁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0、法院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何处理?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2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哪些方法?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2、被保全财产应该由谁保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23、担保财产被保全后一般由谁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4、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务还可以使用吗?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物,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吗?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6、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担保财产的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吗?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7、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8、哪些情形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诉讼保全流程: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例如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购房人需要交纳房屋总价款30%的担保费,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担保,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用实物例如房屋进行担保的,需要担保的房屋没有抵押、担保等瑕疵。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其次,缴纳了保全及担保费用后,将相关票据交给承办法官。由法院作出了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 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同一财产有数个申请人向不同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如果几个债权人都是普通的债权,对该财产处置所得的分配顺序则按采取保全的顺序时行清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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