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0月,家住上饶市的王某和吴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其中由吴某提供房屋三间),主要用于绘画培训等。同年12月,王某擅自用吴某的房屋及工作室设备作抵押,向甲企业借款10万元,财产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逾期未向甲企业偿还借款,2014年2月,甲企业带人来到工作室强行搬走设备,并要求王某、吴某交付房产证。吴某在交涉未果后,遂即将王某、甲企业诉至法院,诉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王某无权在其房屋上设立权利负担;同时,又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故诉请法院确认王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吴某、甲企业争议的仅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只是一般确认权利归属案件,且实际上亦未涉及财产分割,所以仅按件收取定额诉讼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未涉及请求权问题,但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且本案争议标的为房屋,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以争议财产标的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利保护、诉讼成本、诉讼目的等问题。
首先,本案中,吴某诉请法院确认王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仅是确认之诉,并没有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其次,本案应属于非财产性案件,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以维持、变更或消灭某种社会关系为目的,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而只能假定这类纠纷的解决为所有当事人创造的个人利益大致相等,故实行等额制。
为此,《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纠纷项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即使在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性案件中,如当事人一方提起的仅为确权之诉,只是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权利人的地位,请求判令另一方侵权事实而不主张损害赔偿,则只能按固定额度收取诉讼费用。对于单纯的房屋产权确权纠纷案件,应当比照这一规定按等额收取诉讼费。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固定额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所涉房屋价比例收取诉讼费用。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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