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保险费
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性缴纳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从投保人履行保险费缴纳义务之后生效,也可以在缴纳保险费之前就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可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中止。
通知义务
包括两个,一个是保险事故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另一个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1)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风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风险增加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因素所致,即使是这样投保人也应该在知道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被告知风险后,会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愿意,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未在一定期限内告知提高费率或解除合同的表示,则可视为默认,那么以后则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估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Ref: 《保险学》 孙祁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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