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党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深入开展2021年“洞庭清波”自然保护地等涉林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查工作,重点围绕整治主体责任不到位、整治制度执行不到位、整治工作作风不实以及整治破坏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等涉林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彻底等问题,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敢于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亮剑,加强对“洞庭清波”自然保护地等涉林生态环境问题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整治,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生态强县提供坚强保障。目前,2018、2019、2020年林业卫片督查都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县自然资源局将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要求,进一步形成对自然保护地等涉林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排查,继续加大自然保护地等涉林生态环境管控力度,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督查过程发现的突出问题,现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借此警示、呼吁全社会树牢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意识,自觉遵守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3日16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青山铺镇青山铺社区某组发现有人在砍伐树木,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经查,砍伐的当事人为周某,砍伐的地点为青山铺镇青山铺社区村民朱某和朱某某自留山上(林权证所有人分别为朱某和朱某某,林权证小地名均为胡家园山,林权证小班均为211),砍伐的树木树种初步辨认为杂木树和樟树,数量为24棵。被砍林木根部直径约为十几厘米到三十几厘米不等,被锯成约2米一节。当事人周某现场不能出示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许可证。6月24日,周某、李某、周某某携带相关证件来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对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承认周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处置】
6月24日,县行政执法局委托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被砍伐树木的树种和蓄积进行鉴定。6月28日,县行政执法局委托湖南省森林植物园对该案被砍伐的树木是否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进行鉴定。7月5日,湖南省森林植物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对此次申请鉴定的24株香樟是否为野生无法判定。7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鉴定意见书并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所伐林木大部分已运走,现场留有伐筛和枝桠以及少量原木。树种为樟树,共24株,折合蓄积为4.271立方米。7月14日,长沙县价格事务中心出具了文号为∶长县价认【2021】324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为1793.82元。 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县行政执法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行政执法局于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县执林罚告字【2021】第53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7月21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个月内在原地补种24株树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叁佰捌拾壹元肆角陆分(¥5381.46)。
【法律延伸】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仍有不少地方出现因农村村民砍伐自留山上林木而被处罚判刑。自留山(地)上林木是否可以任意砍伐,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进行节选分析:
一、我国林权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目前,我国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自留山(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只是交由村民使用、管理和收益。
二、采伐树木必须要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私自砍伐林木将进行最高十倍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满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将涉及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五、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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