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课我们介绍,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主合同当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产生很多附加的成本,比如实现债权的费用,这里会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调查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等,还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些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要由债务人承担的,那么担保人作为从债务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这些费用呢?这就涉及到担保的范围问题,或者说担保人要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个条款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针对担保范围,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民法典389条规定了具体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这是针对借款合同,会产生利息;
2、违约金,主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就是产生了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支付损害赔偿金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针对损失,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在担保合同当中,如果债务人违约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债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损害赔偿金也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
4、保管担保财产,这是针对质押担保或者留置担保。动产质押是以质物交付给质权人为质权设立条件,产生了质权,质权人占有了质物,但是并没有发生质物所有权的转移,这个时候,质物还仍然是出质人的,所有占有质物的质权人对质物是有保管的义务的。民法典第432条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质权人保管质物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这些费用也应该是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
5、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刚才我们已经讲过了,可能会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调查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等。
这是法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物权担保的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内,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包含哪些,也可以根据事情情况增加列项之外的内容。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超过债务人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关于这一点,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第3条规定: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条规定首先强调:
第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比如说借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基本上就是本金和利息,不按期还款,当事人可能会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约定》第30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这条规定: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债务人违约,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各种明目的违约成本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这些债务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责任。
另外还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中,是否含有律师费,这是需要明确约定的。如果主合同中没有约定要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在担保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中有律师费,这也超过额债务人的承担范围,担保人也不会承担这些责任。
第二,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一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债务人应该承担的范围,怎样处理呢?有两个方面:
1、债务人就担保人多承担的这部分免责:如果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主张在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债权人就担保人多承担的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担保人向债权人请求返还自己多承担的担保责任,法院支持担保人的请求。
以上就是物权担保的范围,关于司法解释的超范围担保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讲这么多,下次课我们讲担保物的消灭或者担保物权的消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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