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确保《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省人社厅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又将怎样影响“打工人”的权益?8月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和专业律师,请他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
“打工人”最害怕的就是因工致残、因工致伤。“《实施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支付的具体标准和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和明确,给广大劳动者吃下一颗定心丸。”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补助标准。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考虑到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需要长期治疗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上述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加6个月标准,取消了原规定中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前置条件,以便利当事人寻求救济。
同时,《实施办法》对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及方案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即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细化工伤保险配套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实施办法》还围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政策。
在工伤认定工作流程方面,《实施办法》允许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工作委托给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托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此举旨在推进‘温暖人社’建设,给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地就近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便捷服务。”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四川坤弘侓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提醒,《实施办法》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补充,区分了“劳动关系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方面,允许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另一方面,不再受理因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并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提起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的申请。
当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时,《实施办法》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列举了“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原已享受伤残津贴”“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或者其程度发生变化”的三种情形,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起到了规范实务操作的作用。
欠条中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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