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在融资、借款、签订合同时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车辆等动产设定抵押,从而担保债务或者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
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
“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民法典》第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所谓“以手护手”原则是指“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来讲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了动产抵押需登记外,《民法典》针对保留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也有相似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一律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2021年1月1日之前经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抵押登记,仍可到该系统进行查询。
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动产抵押,可以在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查询”,进入该功能后进行实名认证,输入抵押人的名称和证件号码即可查询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公示信息,小程序的查询结果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页面查询结果一致。
动产抵押经登记后,因可公开查询,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再将该抵押的动产出售,买受人一般不再可能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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