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法官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庭审笔录上除了当事人要签字以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书记员可以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签名的具体情况,与庭审笔录一起附卷就行了,庭审笔录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效力。
对于案件的审理,法院如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是否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补正,不签字不会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更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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