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基层法院管辖案件:
二、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所地(户籍地)
单位: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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