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家属一般会收到一张《拘留通知书》。一纸寥寥数字的通知书,却包含了丰富的信息。拿在手好似无足轻重,没获取方知颇费周折。与当事人拘留有关的信息或许能够通过多方打听获取,但基本是口头传达。律师工作的严谨性要求其以司法文书为确定诉讼信息的依据,所以家属及时获取并向律师提供《拘留通知书》就显得非常重要。通知书上包含的信息主要有办案单位名称、家属姓名、法律依据、拘留时间、拘留性质、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姓名、羁押场所等十大信息,下面就对通知书上的信息逐一分析。
①办案单位: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归公安局(分局)刑警队,所以抬头开门见山会有办案单位的名称。
②协办单位: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有一些非此类刑事案件也需要派出所协助办理,文书号中的(唐)是唐家墩派出所的简称,律师需要知道派出所的名称并前往与承办民警对接。
③家属姓名:以通知父母、子女、配偶居多。
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的也会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⑤拘留时间:已知拘留时间,根据每个诉讼环节的固定时限,可以比较准确地推断报捕时间、逮捕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一系列时间节点。
⑥涉嫌罪名:可以初步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有的案件事实显示出来涉嫌行贿罪,但公安机关定的是敲诈勒索罪;有的案件涉嫌敲诈勒索罪,但定的又是强奸罪。
⑦犯罪嫌疑人姓名:初步从姓名上区分当事人的性别。一般来说,每个区都有一个对应的看守所,如江汉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就关在江汉区看守所。但如果当事人是女性,则统一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⑧拘留性质:拘留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为严重。
⑨羁押场所:这点家属容易搞错,混淆看守所与监狱,曾就有家属想去洪山区看守所而误到洪山监狱。
⑩看守所地址:看守所属于涉密机构,在手机地图上搜不到。这一栏有的公安机关会填,有的不填。即便填上,有时也是地址范围较大,到现场也不好找,建议第一次去了之后记得在手机上留个定位,方便下次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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