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构筑物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路行车安全,破坏了公路整体环境。对此,市交通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治理,依法依规对违法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保障公路“畅、安、舒、美”。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11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发现省道S514线K100+350m至K100+450m右侧公路水沟有长达100米的人为违法构筑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全面调查,走访了当地镇政府及村委。
经调查,确定了违法修建该构筑物的当事人,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该违法构筑物。经多方协调当地政府,当事人表示愿意主动拆除构筑物。5月13日,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到S514公路现场监督当事人拆除S514线K100+350m至K100+450m右侧违法构筑物。
【法律分析】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何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长达100米的围墙,严重违反了以上公路法条例,破坏了公路路域环境,影响了行车安全。市交通执法支队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配合执法,自行拆除了构筑物,恢复了公路原状。
【交通执法人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均规定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市交通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日常巡查,加强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构筑物逢查必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提醒大家:请不要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保护公路,人人有责。
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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